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

[新聞探索]從李龍大,金基正遭禁賽談世界禁藥組織對世界頂尖選手的要求

 雖然世界運動禁藥組織(World Anti-Doping Agency, 以下簡稱為 WADA)在1999年11月於瑞士洛桑成立, 但是直到2004年希臘奧運前, 才通過《世界反運動禁藥公約(World Anti-Doping Code)》對各項運動及各國選手有一致的要求, 並且WADA 在 2005 年推出運動禁藥管理行政系統(Anti-Doping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以下簡稱為 ADAMS), 它包括四大項目: 運動員行蹤資料(athlete whereabouts), 治療用藥豁免(TUE Management), 藥檢計劃與結果管理(Test Planing & Results Management), 實驗室結果模組(Lab Results module).

 ADAMS 是由 WADA 研發及管理的一套加密網路數據系統, 運動員及其代表可利用 ADAMS 提交運動員行蹤資料. 此系統方便 WADA 處理禁藥管制工作及結果管理. 以往 WADA 都是在比賽後抽驗選手的尿液或血液, 來檢查選手是否使用增強運動表現的禁用藥物(中國大陸稱 興奮劑), 但是醫藥科技愈來愈進步, 有些藥物在平時, 非比賽期間服用, 到了比賽時間已經代謝完畢, 完全檢查不出來, 因此 WADA 才推出 ADAMS 規定選手必須提報自己的平時行蹤資料, WADA 的藥檢人員才能在準確地無預警進行隨時抽檢。以往被查出服用禁樂最多的運動項目就是自行車(Cycling), 像環法自行車就多次被查出有選手服用禁藥 美國職業運動也有不少, 但是只要他們不參加奧運, 檢查的機制就變得較為鬆散。

 而這次李龍大與金基正被世界羽聯(BWF)禁賽一年, 就是因為他們在18個月內積累三次行蹤資料錯誤。而所謂三次的資料錯誤, 包括「匯報失誤」及「遺漏檢測」, 李龍大與金基正在去年 3 月及11月兩次因輸入資料錯誤, 導致 WADA 藥檢人員訪問韓國泰陵選手村時, 無法幫抽中的兩人進行藥檢, 就是「遺漏檢測」, 9 月時是超過期限更正錯誤資料, 屬於「匯報失誤」(世界羽聯反禁藥規定第 2.4 條)

 1 月28日韓國羽協召開記者會時, 金重洙專務理事在記者會上表示, 「兩人沒有服用禁藥的意圖, 因為在國際比賽時也多次接受藥檢, 都不曾檢出禁藥....我們知道 3 月和 11 月兩次違反規定, 也通知相關運動員. 但是, 我們不知道連資料輸入也計入次數. 我們向 BWF 申明非故意拒絕藥檢, 但是未被接受.」這段話就顯示即使是韓國羽協前國家隊總教練金重洙也不知道「匯報失誤」也計算在三次之內。

 所以韓國媒體把李龍大及金基正遭到禁賽的責任歸咎在韓國羽協, 不過按照規定, 違反ADAMS 規定的最終責任是落在運動員身上, 即使他本人委託協會或代表人幫助輸入行蹤資料. 有的韓國媒體認為選手的外語能力差, 所以這些事情原本就落在他所屬的球隊, 協會及國家隊身上, 且韓國羽球隊的 ADAMS 資料是由韓國羽協統一管理. 不過根據 ADAMS 官網的資料, 目前 ADAMS 登錄選手行蹤的介面已經有英文, 法文, 西班牙文, 德文, 俄文, 義大利文, 荷蘭文, 日文, 中文, 韓文及阿拉伯文等, 除了登入 ADAMS 官網輸入行蹤資料之外, 還有可以透過電子郵件, 傳真, 短訊, Whatsapp及電話錄音等方式。

 被各項運動協會提報的頂尖選手就必須每季度提供一份行蹤資料, 期限是 3 月31日, 6 月30日, 9 月30日12月31日. 行蹤資料包括每日住宿過夜的詳細地址, 訓練及比賽的資料及定期活動的概括情況, 其行蹤時程以四小時為單位, 從早上 06:00 至夜間 23:00 之間, 選定一個 60 分鐘的時間可以接受藥檢, 雖然以不干擾選手作息及隱私為原則. 現在仍就讀韓國體育大學的女單選手成池鉉就曾在晚間 22 時在家休息時, 遭到藥檢人員突襲登門進行藥檢。

 每次登錄一整個季度( 3 個月)的資料相當多, 而且行程可能會變化, 那必須適時進行更新, 在實際發生前進行資料更新, 才能讓藥檢人員正確地掌握選手的行蹤資料, 以便安排檢查, 而且選手在接獲藥檢通知之後, 必須在 60 分鐘內抵達藥檢所在地接受藥檢。

 去年 3 月及 11 月時, WADA 的檢查官到韓國國家泰陵選手村參觀, 順便抽檢一些選手, 包括跆拳道, 自行車, 射擊及羽球, 而被抽中的李龍大與金基正當時在 ADAMS 登記的所在位置是泰陵選手村. 李龍大與金基正兩人同屬三星羽球隊球員, 他們兩人在去年 3 月時接獲藥檢通知時, 正在接受球隊的集訓, 11月再次抽檢時, 正在韓國的全羅北道全州市參加韓國 GP Gold 羽球公開賽, 根據 Google Maps 的資料顯示, 從全羅北道的全州市到首爾東北方向的泰陵選手村,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單程就要 4~5 個小時, 幾乎也是無法趕到. 去年 9 月應該是超過資料更新期限才發現資料錯誤, 企圖更正。

 雖然韓國羽協已經向瑞士運動仲裁法庭提出申訴, 而韓國最大的律師事務所--金張法律事務所(KIM & CHANG)將無償替兩位選手辯護, 希望能縮短禁賽期間 3~5 個月, 將由旗下擅長國際仲裁的美國籍律師 Jeffrey D. Jones及兩位韓國律師朴恩瑛及尹柄喆等三人負責.(韓國金張法律事務所是由金永珷張秀吉兩位律師在 1973 年成立, 首先是以承接外資銀行在韓國的法律顧問工作, 接下來是協助韓國銀行及企業向國外貸款而逐漸茁壯)

 不過韓國韓國運動禁藥委員會(KADA)國際合作組長李規煥(이규환 音譯)說:“這套系統已經推行好幾年, 其程序是按照規定進行的, 預料很難以爭取從輕處理。”

 根據 BWF 的規定, 被禁賽的選手除了不得參加國內外的比賽之外 也不能參加國家隊及所屬球隊的訓練, 只能自行練習, 將對選手生涯造成空窗期. 所以李龍大與金基正在知道將被禁賽一年之後, 切斷與外界的連絡。

本篇參考 韓國《中央日報》, 《朝鮮日報》, 《東亞日報》, WADA 官網, 中華奧會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

9 則留言:

  1. BWF Anti-Doping Regulations http://www.bwfbadminton.org/file.aspx?id=524460&dl=1 10.3.3 像李龙大金基正这种18个月内违规三次的,最少禁赛1年最多禁赛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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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 BWF 運動禁藥規定的選手, 如周蜜是因檢體被查出禁藥而被禁賽兩年, 李龍大/金基正則是違反查驗規定, 而沒有實際的服用禁藥, 才給予較輕的處分, 禁賽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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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即使像李&金这种没有实际服药的,根据规则10.3.3,也是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最少1年最多2年的禁赛处罚。从BWF公布的Doping Hearing Panel Case Summary来看,陪审团认为韩国羽协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罚款),所以BWF才给予李&金禁赛一年的最低处罚。这已经是最低处罚了,申诉结果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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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啊! 連KADA的官員也認為很難再減輕處分, 不過為李龍大辯護的律師--Jeffrey D. Jones 就是為在2012年倫敦奧運舉出"獨島是屬於韓國"的政治性標語, 而被世界足總及IOC暫時不頒銅牌給朴鍾佑(Park Jong-woo)的律師, 後來朴的銅牌在2013年2月補發...所以結果如何, 只能等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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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bwfbadminton.org/file.aspx?id=524460&dl=1 10.12 Status during Ineligibility 我粗略的看了一下规则,里面只是有说禁止参加任何赛事,好像没说“不能參加國家隊及所屬球隊的訓練”。是我看漏了么?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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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是 第10.12 條, 任何被宣布禁賽的人不得參加由 BWF, 會員國羽協或俱樂部舉辦的任何比賽或活動, 除了反禁藥教育及重生計劃之外..
      "During the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no person may participate in any capacity in a 'Competition or activity' authorized or organized by the BWF or any Member Association or a 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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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训练并不是activity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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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有的活動(自然包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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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年看不到李龍大打球?
    So 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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